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羅文瑞 被告 劉秀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劉秀春有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1917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故意對原告之身體為不法之侵害,致原告受傷,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750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
0年度易字第149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