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9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劉于上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84,0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48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4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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