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劉謦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