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9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王子琳 (即被繼承人 莊連枝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9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王子琳 (即被繼承人 莊連枝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