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除被告 陳秀貞 外之
其餘被告姓名,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除被告陳秀
貞外之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陳明,並
檢附所有被告(包括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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