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劉茂治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104年9月2日前陳報原告劉茂治之繼承
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 陳惠美 等遷讓房屋等事件,惟原告劉茂
治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查原
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
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
年9月2日前陳報原告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
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同時檢附原告劉茂治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