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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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松田
被 上訴人  郭松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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