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錦玉 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秋松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扶養義務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六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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