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重大,復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確定。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福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