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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