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九年東小調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東東方大鎮E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朝裕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路○段○○○巷○○弄○○號,有本院向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調取電腦查詢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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