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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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曾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救字第十一號裁定駁回,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六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