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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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錦玉
一、右當事人與乙○○間因履行扶養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捌佰零肆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肆元,除已繳貳佰柒拾元外,其餘壹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依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似僅對其在原審所繳之裁判費得否發還有所存疑,並未具體表明對原判決有何不服,併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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