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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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955號原告 王根藤
張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 律師
李墨堂
參加人 陳家睿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
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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