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