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劉奕桓 」,應更正為「丙○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