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
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