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文字認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文化部、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間請求文字認知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5月20日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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