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家騏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被告 朱科俊 被告 何美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清算合夥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28日裁定命在該清算合夥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103年5月23日函附該院102年度上字第183號事件判決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