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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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張金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德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0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主張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是否為新臺幣20萬元?如否,則被告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為若干?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