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陳寓豐 (原名 陳鴻文 )被告 黃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