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文字認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文化部、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間因103年重訴字第543號請求文字認知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