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28號聲請人 侯俊祺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黃特瑋 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及聲請撤銷輔助宣告相關事證,以供法院審酌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