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 江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金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照起訴狀所述各項請求合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