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淮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