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賴金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木川 等4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確認界址,應載明欲確認其所有之土地與有爭執之相鄰土地之地號為何;若係請求損害賠償,則應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何)。
二、被告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之設立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