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3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3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終審行政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者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當事人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7號裁定違背法令提起異議之訴取代再審之訴狀,依前開規定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次查,聲請人所提訴狀之理由,並無一語指及本院上開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