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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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三九五號判決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三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風化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對上開刑事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