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九號判決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六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三號上訴駁回確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