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