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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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97號
原   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3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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