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