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鴻匠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