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貪圖小利,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有一自稱「 郭秀真 」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女子告知其到泰國辦理假結婚,事成將有新臺幣七萬元之報酬,甲○○應允後即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出境至泰國與郭秀琴所安排之泰國籍男子 廖聖王 (泰名SowangKamphaengngam另行分案偵辦)辦理假結婚手續,而取得不實之結婚證書,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向戶籍地台南縣關廟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而使不知情之該所業務承辦人員,登載配偶記事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戶籍謄本上,而使廖聖王得以入境到本國非法工作,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甲○○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並供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死亡,有臺南縣關廟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函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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