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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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其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核與證人 陳添春黃克承 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佐以被告於另案審理中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護照,供己入出境使用,及其前經警查獲後又逃逸等情,即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因偽造文書案件遭羈押期間,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相當後悔,而被告之所以會再觸犯本案罪行,主要是被告前案一直未能收到判決,而被告經商於大陸,且當時被告之妻懷孕在身,需要被告照顧,以致被告才會冒用別人的護照,而上次會從機場逃逸,主要是被告剛滿一週歲的女兒出生時唇裂急需動手術。又被告雖冒用別人之護照,但並無再犯其他違法之事,目前被告有一個十五個月大的女兒,因被告遭羈押,現已嗷嗷待哺,每當想起女兒,心中的思念與擔心,絕非筆墨所得以形容,因此,被告之血壓也急速上升,相對也帶給監所管理人員許多的負擔與麻煩,而被告現已由監所安排至病舍調養,故請法院能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讓被告交保回去工作賺錢扶養現已嗷嗷待哺的女兒,被告定將隨傳隨到,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並提出被告之友人所寄予被告之信件1份為證。
三、茲查上開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經本院向臺灣桃園看守所電詢被告在所期間的身體狀況及於近日是否因病就醫等情,該所則答覆:被告甲○○有因高血壓就醫,每週都有拿藥吃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被告亦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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