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3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康英彬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擄人勒贖之犯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先後經裁定延長羈押各二個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居有定所,且有家累,因單親家庭尚有二子需要照顧,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擄人勒贖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涉案之事實,業據共犯 蔡宗恩 供述在卷,並有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在卷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此外,被告於案發後即偷渡至大陸地區,迄至94年10月間始因持偽造證件入境而緝獲,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自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然查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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