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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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告 林香君

訴訟代理人許視㨗律師

被告 林金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嘉義縣○○鄉鎮○段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180元【計算式:面積693.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1,872,1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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