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告 王黃春蘭

兼上

訴訟代理人 王錦榮

○○○○○○○○○○○○○○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依上開規定,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15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120元(計算式:264,380+759,949+805,791=1,830,120,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

利息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64,380元

99年10月19日

114年6月15日

(14+240/365)

8.87%

343,726.59元

2

利息

759,949元

107年8月8日

114年6月15日

(6+312/365)

8.87%

462,064.4元

小計

805,790.99元

805,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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