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8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玖雲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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