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裕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

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0,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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