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被告 方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