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明生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相 對 人  黃維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事件(本院108年度潮補字第570號),聲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法律扶助申請書、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調取本院108年度潮補字第570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卷
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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