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30號
原 告 黃陳英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瀞萱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53,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