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王榆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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