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洪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