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子翔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法扶律師)

吳典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3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子翔對於本院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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