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勳 上列聲請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耀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美之動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耀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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