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 劉正秋 上列上訴人因與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原審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所為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未在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補正,即不生聲請訴訟救助之效力。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