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王少杰 上列聲請人王少杰因與相對人 黃王淑媛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少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抵押物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係依「票據」定之,惟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無法確定債權是否已屆期,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票號:CH065750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