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
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102年9月2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補正抗告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及記載住所或居所,及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102年9月2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惟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住所或居所,核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抗告人不服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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